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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種類:免簽證

適用對象:
1.90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史瓦帝尼(Eswatini)、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爾他(Malta)、*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北馬其頓(North Macedonia)、挪威(Norway)、帛琉(Palau)、巴拉圭(Paraguay)、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馬利諾(San Marino)、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吐瓦魯(Tuvalu)、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
2.30天免簽證適用國家:*貝里斯(Belize)、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馬來西亞(Malaysia)、*諾魯(Nauru)、*聖克里斯多福(St. Kitts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國(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新加坡(Singapore)。
3.試辦14天免簽證適用國家:*泰國(Thailand)、*汶萊(Brunei)、*菲律賓(Philippines)。

應備要件:
1.適用對象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美國緊急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普通護照及CI旅行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適用,外交、公務護照則不適用;泰國及菲律賓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持宏都拉斯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者,不適用;持貝里斯、史瓦帝尼、諾魯、聖克里斯多福、聖露西亞、吐瓦魯護照所載出生地為中國大陸、阿富汗、巴基斯坦、奈及利亞、利比亞、伊拉克、伊朗、敘利亞及葉門者,不適用。
3.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民應指任何具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籍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個人:
-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憲法生效日前,出生即取得太平洋群島託管地國籍,並持續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民者;或
-於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憲法生效當日及其後,出生即取得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國籍者。
4.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時申請落地簽證。
5.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6.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7.持用泰國、汶萊及菲律賓護照者:須備妥旅館訂房紀錄、在臺聯絡人資訊及適當財力證明以供國境線上查驗。

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臺中國際機場、嘉義機場、臺南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金門尚義機場、澎湖馬公機場、基隆港、臺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停留期限
1.停留期限分為14天、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1)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效期6個月以下之白領應聘專業人士,(2)於入境前或入境後30日內取得勞動部核發履約事由之工作許可者,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辦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符合前述取得工作許可情形提出申請停留簽證者,申請人須於停留屆滿前8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另其他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效期在6個月以上者,請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2.免簽證停留90天試辦:
-北馬其頓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5年3月31日。
3.免簽證停留21天試辦:
-俄羅斯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2年7月31日。正研議是否延長試辦。
4.免簽證停留14天試辦:
-汶萊、菲律賓、泰國籍人士免簽證措施試辦至2023年7月31日。
備註:
1.試辦期間以14天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適用上述第一點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
2.汶萊、菲律賓及泰國等試辦免簽證國家機、船組員或工作人員不適用以免簽證方式來臺登機、船工作。
3.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以免簽90天入境後,得申請延期90天,最長停留達180天,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注意事項:
1.除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等無須申請許可之活動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倘擬從事依國內其他機關法令須經許可之活動,仍須取得許可;倘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動,請事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
2.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另有關服兵役規定,請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3.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https://oa1.immigration.gov.tw/nia_acard/acardaddactio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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